22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对《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此次修订专门强化志愿者权益保障力度,拟新增12条“奖励和优待”条款,规定优秀志愿者可以当模范评先进,从事志愿活动时将有人身安全权益保险。
《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省民政厅厅长吕德明介绍,全省实名注册志愿者超过1600万,占常住人口20%以上,依法登记并经身份标识的志愿服务组织超4000家。
吕德明介绍,志愿者队伍不断增加,带来一些新问题。比如,实践中出现的管理体制不顺、服务活动不够规范、志愿者激励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等,制约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通过修订法规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有序规范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从志愿者招募、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到志愿服务时间记录、评价激励、奖励优待等方面形成闭环管理。另外,与上位法不一致、制度体系不健全、针对性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完善等问题,也需在修订中解决。
此次修订对营造良好志愿服务环境作出诸多细化规定,如明确志愿服务工作体制,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的职责,强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还明确每年3月5日所在周为“江苏志愿服务周”。
志愿服务具有“自愿”“无偿”性质,但提升志愿者荣誉感,有利于激励全社会开展志愿服务。本次修订为此拟增设12条“奖励和优待”条款。比如,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评授“江苏慈善奖”以及“五一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称号。本次修订还鼓励建立志愿服务回馈制度,依托志愿服务记录为志愿者提供适当服务。
为加大优抚力度,本次修订依据烈士褒扬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分别就保障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及有关亲属工伤待遇、就业优待、就业援助、教育优待、住房优待、交通出行、司法救助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增设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避免志愿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为志愿者解除后顾之忧,可吸引和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吕德明说。
多年来,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志愿者因意外事故发生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志愿者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等保障待遇。为加强风险预防,此次修订明确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签订书面协议的事由,规定参加具有相应风险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根据上海、常州等地经验做法,建议以设区市为单位建立志愿服务人身安全团体保险制度,明确由市志愿服务协会(联合会、总会)参保,为全体注册志愿者投保志愿服务意外伤害团体险,保费由公益性基金和相关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筹集。
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众多。国家层面有民政部推广使用的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团中央、文旅部、中国科协、中国文联等也有各自信息平台;省级层面除大多数设区市在使用的志愿江苏平台外,省级部门还有多个平台在使用或推广,一些建设相对较早的市级志愿服务平台和部分县市使用的文明实践云平台也在运行,全省尚未实现志愿服务信息“一张网”。针对上述多部门参与推进志愿服务、各个口子都有信息数据需求的现实状况,此次修订作出整合信息数据资源,实现全省志愿服务数据统一归集、管理和共享交换的规范,以推动志愿服务信息数据互联互通。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建立全省统一、各地各行业互认、具有公信力的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制度,实现志愿服务管理的全省一体化规范化。(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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