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3月18日电 (记者 崔志平)17日,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发出《关于严厉惩处瞒报、漏报、谎报重点地区旅行史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通告称,疫情防控期间,瞒报、漏报、谎报重点地区旅行史等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或第330条之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衡水市公安局官方公众号网络截图。为有效应对人员流动日益频繁和入境回衡人员增多造成的不确定因素和潜在风险,慎终如始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衡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3月1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在衡水市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缓报、漏报、谎报、隐瞒病史、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和医学观察的;明知自己可能或者应当属于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上述三种人的密切接触者,不主动向单位、社区报告,不服从单位、社区健康监测管理,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故意谎报、隐瞒行动轨迹和接触人员,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明知自己被感染,属于病毒携带者,仍然在外流动、出入公共场所、与他人接触,存在潜在的疫情传染风险,对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严重危害的。
通告称,凡有以上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之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或第330条之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上述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编辑:益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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