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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
时间:2020-11-19 09:30:57来源: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

渝民发〔2020〕29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8〕41号)、《重庆市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渝人发〔2008〕138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晋升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84号)规定,结合我市社会工作发展现状和民政事业单位实际,现就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设置原则

(一)坚持按需设岗、分类推进。着眼适应社会工作专业发展和现实需求,结合民政事业单位的性质与特点,积极开发社会工作岗位,不断提升民政工作专业服务水平。

(二)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根据民政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合理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并根据事业发展和功能变化的需要,对设置的社会工作岗位进行动态管理,确保社会工作岗位设置与单位发展相适应。

(三)坚持人岗相适、以岗定薪。结合社会工作岗位职责任务和工作标准,择优聘用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确定岗位等级,兑现相应薪酬待遇。加强对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管理、考核、评价、激励,落实薪酬待遇,做好相关激励保障工作。

二、适用范围

(一)全市民政部门所属并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社会福利、困难救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残障康复、殡葬服务、婚姻收养服务、福利彩票发行、慈善捐赠等有关领域的公益类事业单位,都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二)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包括直接提供服务或需与服务对象直接接触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和从事社会工作综合行政工作的社会工作管理岗位。

三、岗位任务

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与技能,提供帮困扶弱、情绪疏导、心理抚慰、精神关爱、行为矫治、社会康复、权益维护、危机干预、关系调适、矛盾化解、能力建设、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方面服务,帮助个人、家庭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帮助面临共同困境或需求的群体建立支持系统;组织服务对象需求评估、方案设计、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与行动研究;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督导,帮助督导对象强化专业服务理念、提升专业服务能力、解决专业服务难题;协助做好志愿者注册、招募、培训与考核,引导和组织志愿者提供服务。

四、岗位设置方式

(一)负责直接提供服务或须与服务对象接触的一线服务岗位应优先设定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负责社会工作业务管理、具体组织推进本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开展的管理岗位应优先设定为社会工作管理岗位。

(二)社会工作岗位主要通过现有岗位转化。各单位应注重引导实际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现有人员通过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取得社会工作学历学位证书,提升转化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本通知印发后,所在岗位属于社会工作岗位的人员,如五年内不能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学历学位证书的,应进行岗位调整。

(三)鼓励各单位引进、招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无法通过现有岗位转化完成社会工作岗位人员配置的,空缺岗位原则上优先引进、招聘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或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

五、专业岗位等级、名称及聘用条件

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人员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一)岗位等级。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分为9个等级。其中,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五、六、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九、十级;初级岗位分2个等级,即十一、十二级;员级岗位对应十三级。

(二)岗位名称。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高级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高级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社会工作员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聘用条件。聘用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和职业操守,并符合以下任职资格:

1.助理社会工作师: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可首次聘用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晋升十一级岗位须在下一级岗位上聘用满2年以上。

2.社会工作师: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可首次聘用在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十级晋升九级岗位、九级晋升八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聘用满2年以上。

3.高级社会工作师: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通过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可首次聘用在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七级晋升六级岗位、六级晋升五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聘用满2年以上。

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晋升,须达到各等级岗位聘用的基本年限,逐级择优晋升。对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年限,但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或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上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经审批后其基本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六、岗位设置比例

(一)主要以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单位,如老年人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服务机构等单位,社会工作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

(二)以社会工作服务为辅助服务的民政事业单位,如殡葬管理服务机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等单位,社会工作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0%。

(三)其他民政事业单位,如参公事业单位以及未核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鼓励参公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或社会工作学历学位教育。

七、工作要求

(一)民政事业单位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对明确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地位、促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就业上岗、保障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级待遇、进一步推动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事关新时代民政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区县民政部门、各级民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统筹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

(二)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作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进行部署、落实和考评。

(三)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和聘用实行年度报备制度。各区县民政部门、市级民政事业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将本地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等情况报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备案。

重庆市民政局

2020年11月16日

政策解读:

一、起草依据及过程

为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的通知》(民办函〔2020〕50号)对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任务要求,加快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我局决定起草《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起草工作于2020年6月开始启动,起草之前对《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 号)、《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8〕41号)、《重庆市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渝人发〔2008〕138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晋升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84号)等相关政策精神进行了全面和认真研究,为确保《通知》科学合理、切合实际、便于落实,8月4日,我处向各区县民政部门、局直属各单位下发了《关于征求<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10月15日,组织部分区县民政部门和部分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设置原则

1.坚持按需设岗、分类推进。着眼适应社会工作专业发展和现实需求,结合民政事业单位的性质与特点,积极开发社会工作岗位,不断提升民政工作专业服务水平。

2.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根据民政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合理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并根据事业发展和功能变化的需要,对设置的社会工作岗位进行动态管理,确保社会工作岗位设置与单位发展相适应。

3.坚持人岗相适、以岗定薪。结合社会工作岗位职责任务和工作标准,择优聘用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确定岗位等级,兑现相应薪酬待遇。加强对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管理、考核、评价、激励,落实薪酬待遇,做好相关激励保障工作。

(二)适用范围

1.全市民政部门所属并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社会福利、困难救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残障康复、殡葬服务、婚姻收养服务、福利彩票发行、慈善捐赠等有关领域的公益类事业单位,都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2.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包括直接提供服务或需与服务对象直接接触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和从事社会工作综合行政工作的社会工作管理岗位。

(三)岗位任务

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与技能,提供帮困扶弱、情绪疏导、心理抚慰、精神关爱、行为矫治、社会康复、权益维护、危机干预、关系调适、矛盾化解、能力建设、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方面服务,帮助个人、家庭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帮助面临共同困境或需求的群体建立支持系统;组织服务对象需求评估、方案设计、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与行动研究;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督导,帮助督导对象强化专业服务理念、提升专业服务能力、解决专业服务难题;协助做好志愿者注册、招募、培训与考核,引导和组织志愿者提供服务。

(四)岗位设置方式

1.负责直接提供服务或须与服务对象接触的一线服务岗位应优先设定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负责社会工作业务管理、具体组织推进本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开展的管理岗位应优先设定为社会工作管理岗位。

2.社会工作岗位主要通过现有岗位转化。各单位应注重引导实际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现有人员通过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取得社会工作学历学位证书,提升转化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本通知印发后,所在岗位属于社会工作岗位的人员,如五年内不能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学历学位证书的,应进行岗位调整。

3.鼓励各单位引进、招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无法通过现有岗位转化完成社会工作岗位人员配置的,空缺岗位原则上优先引进、招聘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或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

(五)专业岗位等级、名称及聘用条件

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人员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1.岗位等级。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分为9个等级。其中,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五、六、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九、十级;初级岗位分2个等级,即十一、十二级;员级岗位对应十三级。

2.岗位名称。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高级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高级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社会工作员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3.聘用条件。聘用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和职业操守,并符合以下任职资格:

(1)助理社会工作师: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可首次聘用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晋升十一级岗位须在下一级岗位上聘用满2年以上。

(2)社会工作师: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可首次聘用在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十级晋升九级岗位、九级晋升八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聘用满2年以上。

(3)高级社会工作师: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通过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可首次聘用在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七级晋升六级岗位、六级晋升五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聘用满2年以上。

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晋升,须达到各等级岗位聘用的基本年限,逐级择优晋升。对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年限,但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或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上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经审批后其基本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六)岗位设置比例

1.主要以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单位,如老年人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服务机构等单位,社会工作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

2.以社会工作服务为辅助服务的民政事业单位,如殡葬管理服务机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等单位,社会工作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0%。

3.其他民政事业单位,如参公事业单位以及未核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鼓励参公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或社会工作学历学位教育。

重庆市民政局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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