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法官宣读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广西高院供图
3月2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对防城港市最大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两名罪犯李冲、丁伟群分别执行死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冲和被告人丁伟群共谋在广西上思县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牟利。为此,李冲纠集同案被告人林志同、韦必勇(均已判刑)和陆钦览(另案处理,已判刑)、朱秀峰(已病故)参与制造毒品,韦必勇纠集其妻子梁衍球(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参与制造毒品,林志同纠集同案被告人梁世凯(已判刑)参与制造毒品。
该团伙分工明确。其中,李冲负责出资购买制毒原料,寻找制毒场地,组织人员制造毒品,联系买家贩卖毒品,安排运输及分配毒资等;丁伟群负责联系购买制毒原料和提供制毒技术。之后,丁伟群和其带来的制毒师傅“西山”(姓名不详,在逃)亲自教授李冲等人制造毒品,先后在上思县那琴乡、叫安镇那布村、叫安镇那工村等地的制毒窝点制造甲基苯丙胺。
同年9月22日,公安民警将驾车运输毒品的被告人甘伟师、梁泉生、黄宽、黄统帅(均已判刑)抓获,当场从上述被告人驾驶的车辆查获30包甲基苯丙胺,净重30余千克。同日晚,民警分别查获位于叫安镇那布村、叫安镇那工村等制毒窝点,抓获梁衍球等人,现场查获固液态混合甲基苯丙胺共1.6余吨及大量制毒工具。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冲、丁伟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二人分别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李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结伙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丁伟群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结伙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李冲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在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均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丁伟群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系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罪责突出的主犯,均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冲及丁伟群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吴凰汇 聂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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