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件1】
南平浦城查获某活性炭企业非法渗排废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6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和浦城生态环境局执法、监测人员对浦城县某炭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活性炭蒸煮工段部分废水从蒸煮器中流至雨水沟,并排至荒草地渗排;蒸煮废水回收池内水泵被拆除,池体围堰有破口,回收池内废水有通过该破口流至雨水沟的痕迹。监测结果显示,总排口外排水和两处雨水沟水pH值分别1.09、1.47、1.23,呈强酸性。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这些强酸性废液属于危险废物。
二、处理情况
该公司通过雨水沟排放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该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浦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予以立案查处,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三、案例启示
浦城生态环境局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环境污染零容忍、对环境违法犯罪绝不姑息,充分体现出“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优良作风。
配图:检测人员现场采集水样
配图:雨水沟内存在的明显外排痕迹
【典型案例2】
莆田城厢某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超标拒不整改按日连续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夜间现场巡查,发现城厢区某集团公司在建工地项目,未办理连续施工审批手续,夜间22时后仍进行主体结构楼板灌浆现场施工。监测结果显示,该工地噪声值为70分贝(参考值≤55分贝)。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立案处罚,并告知拒不整改将承担按日处罚的后果。
2021年7月2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暗访检查,发现该建筑工地仍违反规定未经审批连续夜间施工,拒不整改。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调查取证,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工地夜间噪声值仍超标。
二、处理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对其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案件启示
噪声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瞬时性,及时固定现场证据是办案基础。本案中,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突击检查、夜间蹲守及时锁定现场、固定证据,依法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督促其及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配图:执法人员对施工工地开展夜间现场巡查
配图:监测人员对夜间噪声开展监测
配图:执法人员、监测人员开展暗查复查
【典型案例3】
浦城县对流域水质超标问题进行分析研判 开展测管联动查处养殖场超标排污行为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南平市浦城环境监测站在对乡镇小流域水质开展例行检测时发现,九牧镇与盘亭乡交界断面水质异常。执法人员通过生态云平台对流域断面上游排污单位分布情况进行分析,结合水质异常因子进行研判,初步判定某养殖场可能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浦城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监测人员开展测管联动,现场核实发现,浦城县某畜牧业有限公司将养殖废水混入雨水后通过养殖场正大门下方水泥管道流入养殖场下方鱼塘旁边的小溪内,最后流入九牧溪。经采样监测,该养殖场外排废水超标。
二、处理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浦城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处罚。
三、案例启示
本案中,浦城生态环境局结合水质断面异常情况,通过生态云平台进行比对分析研判,锁定非法排污嫌疑对象,并通过测管联动,最终锁定企业违法行为,体现出精细发现问题、精确开展执法、精准解决问题的能力。
【典型案例4】
漳州芗城通过在线数据和走航检测 精准查处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初,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在调阅大气微型监测站在线数据时,发现石亭镇仙景路附近TVOCs污染物浓度值异常偏高,立即派员对该区域进行走航检测。发现区域内漳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周边数值存在峰值,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注塑、喷漆车间窗户敞开,大量注塑和喷漆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直接无组织排放。执法人员固定证据后,现场责令企业立行立改,对敞开的和部分破碎的门窗进行密闭,并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帮扶指导。
二、处理情况
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
三、案件启示
芗城区按照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的要求,利用生态云大数据进行分析研判,结合外围走航监测,快速精准查找出涉嫌违法企业,避免大规模排查,减少对企业的打扰。同时,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柔性执法,对立行立即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督促企业完成整改,并将企业整改态度和措施纳入后续的行政处罚裁量,做到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典型案件5】
沙县查处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案
一、案件简介
2021年4月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联合对福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企业虽然处于停产状态,但生产车间东南侧雨水沟内的集水坑内有残留废水。经查,该公司未按照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厂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对厂区内雨水排水系统风险防控采取相关措施,导致部分生产废水进入雨水沟。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雨水沟内废水COD浓度为124mg/L,超过污水排放标准。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予以立案处罚。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无法固定排污证据,不能按照违法排污行为进行查处。执法人员通过认真核对该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现生产车间平台围堰设置高度较低,残留平台的废水在强降雨情况可被冲刷流入雨水沟,查明该公司未按照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厂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对厂区内雨水排水系统风险防控采取相关措施,准确适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依法查处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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