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在官网公布《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送审稿)》全文,征集公众意见建议,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7日。送审稿明确,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列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内容。
送审稿注重对感染者、病人及家属权益保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隐私权及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
将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家长会
为强化广东省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送审稿结合广东省流动人口来源广、文化语言多样等特点,细化宣教形式,提出“针对不同人群、不同地域、不同语言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艾滋病的宣传教育”。
针对学生等群体,细化了教育全链条的宣教工作。规定省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机制,组织编写各教育阶段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性健康教育读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师资培训,将艾滋病预防和性健康教育纳入对学校的评价内容,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列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内容。
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应当落实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课时,并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纳入家长会,推动家校共育。
如不告知配偶 医疗机构有权告知
在监测与检测方面,送审稿提出,鼓励和倡导老年人艾滋病疫情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艾滋病检测项目纳入老年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同时,鼓励公民进行自我检测。鼓励和倡导公民婚前进行艾滋病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开展婚前体检的医疗机构,应为婚前体检的公民提供艾滋病免费检测、咨询和转介服务。
在检测结果告知方面,送审稿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医疗卫生机构代为告知;如不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未在知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后一个月内告知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造成艾滋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得以感染为由解除合同
在劳动权利保护方面,送审稿明确,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知晓其从事的工作可能引起艾滋病病毒传播,应及时告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为其调整工作岗位,不得使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其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及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用人单位拒绝调整工作岗位,或以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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